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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九十九章 法墨结合﹙六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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邑也。”维护多元化;另一方面,墨子把民众讨伐暴虐害民之*君主的战争,称之为“诛”,大加赞赏,实际上赋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。(参见《墨子.非攻下》

    平等兼爱逻辑发展之下的“义政”,是共和政治、利民政治。因为历史局限,墨子没有提出权力制衡,但强调公平竞争、平等博弈。墨子注重对少数派、弱者权利的保护,“强不执弱,众不劫寡,富不侮贫,贵不敖贱,诈不欺愚。”(《墨子.兼爱中》)。“强”“弱”,“众”“寡”,“富”“贫”,“贵”“贱”,“诈”“愚”,这些对立的双方,在墨子看来都是正常社会合法的客观存在,应该有一个游戏规则任其共和相处。墨子虽然主张“尚贤”“尚同”,但把这一切建立在平等竞争之上,是讲究共和的,他认为:“江河之水,非一源之水也;千镒之裘,非一狐之白也。”指出“兼王之道”应该不辞意见相左的贤人。

    四.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。

    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。在《墨子.法仪》中,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,批评当时的执政者:“今大者治天下,其次治大国,而无法度,此不若百工,辩也。”他主张“天下从事者,不可以无法仪。”

    关于“法”的形式,墨子认为有宪法(宪)、刑法(刑)、军法(誓)。他在《非命》中指出:

    (1)“所以出国家,布施百姓者,宪也。”

    (2)“所以听狱制罪者,刑也。”

    (3)“所以整设师旅,进退师徒者,誓也。”

    关于立法问题,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,在《墨子.法仪》中提出了如下两点:

    (1)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。“法不仁,不可以为法。”联系墨子对“仁”的阐述,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、价值、权利。

    (2)法不是人治之法。究竟由谁来立法?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,墨子认为“天下之为君者众,而仁者寡,若皆法其君,此法不仁也。”父母、学者、君王,都是不可靠的,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。

    立法的根本依据究竟是什么?《墨子.法仪》与《墨子.天志》中集中阐述了“莫若法天”的道理。综合起来,墨子认为:

    (1)“天之行广而无私”(《墨子.法仪》)——指出了第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:立法为公。

    (2)“今天下无大小国,皆天之邑也。人无幼长贵贱,皆天之臣也。”(《墨子.法仪》)——又指出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
    (3)“顺天意者,义政也。反天意者,力政也。”(《墨子.天志下》)——指出了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:以法治官,以行义政。

    《墨子.天志下》中有言“天子有善,天能赏之;天子有过,天能罚之。”墨子“以天之志为法”,可谓用心良苦。当他讲“天之爱百姓也”,讲“顺天之意何若?曰兼爱天下之人。”讲“置立天之,以为仪法。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义远也。”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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